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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

发布时间:2021-07-14作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93

在现在这个社会中,婚后出轨虽然不能说是司空见惯,但也是很常见的事儿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五种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一种说的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那么我们平时说的出轨和上述规定是否一样呢?先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规定的是禁止性行为,也就是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该条规定是倡导性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会判决离婚的情形,我们来看一看。
抓到出轨证据,是否能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
关于“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这个大家应该都能理解,但是对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却存在不少争议。有网友说抓到了丈夫出轨的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竟然判决不准离婚,为什么?法律不是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法律允许离婚吗?为什么法院不判决离婚?那是因为法院认为,你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你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很多当事人对此非常不满意,不理解,甚至觉得是不公正的判决。其实法律上规定的“同居行为”指的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以出轨不算同居行为。
这个时候我们或许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入手,如果仅证明你的配偶出轨法院不判决离婚,但如果进一步证明由此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就变成了法定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或者通过第第一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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