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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9-01-23作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5

【案情简述】

武某与祁某于2010年相识,并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5年12月9日,双方生育一子武某某。现武某某因祁某与其父母关系紧张,并且双方在生活习惯、孩子教育及为人处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经常发生纠纷,至今,已分居二年多,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双方诉讼离婚,对于婚后共同财产的范畴及分割没有异议,祁某要求分割武某名下婚前购买的房屋的增值部分。这种主张是否合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而第11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上述案例中,武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是本案判断房屋增值部分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关键。

那么什么是孳息和自然增值呢?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比如,果树产出的水果,水稻产出的稻谷,这些均是典型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因财产交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分红,租金等;而自然增值指的是一般应理解为财产所有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主观原因而产生的增值。这些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比如,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券、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所以,关键在于婚前财产,婚后是否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升值增值利益,如果增值部分系双方经营或投资所得,应认定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结合上述分析可知,武某婚前购买的房屋,系其全款购买,婚后并没有再次进行投资,其增值部分完全是市场变动和房产调控的结果,本人未进行任何方式的经营,所以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与另一方无关,祁某无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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