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1-23作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09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妻子张某结婚五年,育有一子小王,小王今年三岁,乖巧可爱。但是前不久,王先生的偶然发现令其十分震怒,因为医院的鉴定结果证明小王并非其亲生。在王先生的逼问之下,妻子承认曾有过出轨行为。对此,王先生的精神受到极大刺激,人格尊严受到伤害。
诉讼经过
本所律师代理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2、被告抚养小王并向原告返还抚养费;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王某要求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离婚,故予以准许。小王虽系在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并非王某亲生,故在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应由张某自行抚养。被告张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非王某亲生的小王,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给王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王某要求张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一、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二、小王由张某自行抚养;三、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抚养费62300元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律师提醒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张某所生别人孩子虽不属于以上情形,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以人格权受损害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律师的努力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其开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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