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 抚养权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9-01-23作者: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38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钱某(男)与被告王某(女)于2012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女钱某2,一子钱某1,后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商婚生女钱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但是自双方离婚后,被告便外出打工,钱某2和其弟弟一直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被告王某并未询问过有关钱某2的生活、健康等情况,被告并没有对其婚生女钱某2尽到抚养义务。且被告已在2017年再婚并育有一子,现已无心也无力照顾钱某2,钱某2一直由原告带领抚养,被告一直也未支付过抚养费。现被告每月工资4000元。考虑到钱某2以后的就学、身心健康等问题,原告找到陈律师,要求帮忙起诉,变更女儿钱某2的抚养权及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
 
律师工作内容
陈律师接手钱某的案件后,具体分析了该案件。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对其原本享有抚养权的婚生女钱某2不闻不问,并未实际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
第二,钱某2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且钱某2与其父亲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感情,也适应了其所生活的环境,如果改随被告生活,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会有所影响。
第三,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由于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原告可要求被告王某适当提高对其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因此,陈律师建议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最终原告听取了律师的意见。
最终,在陈律师的帮助下,原告钱某赢得了钱某2的抚养权,并获得了每月2000元的最高抚养费。


相关推荐
中南微信公众号